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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m

利用規約

本使用條款(以下稱「本條款」)係規定由株式會社IZAVELL(以下稱「本公司」)於本網站上所提供之服務(以下稱「本服務」)之使用條件。所有使用者(以下稱「使用者」)應依據本條款使用本服務。

1條(適用範圍)

  1. 本條款適用於使用者與本公司之間,關於本服務使用之一切關係。
  2. 本公司得就本服務另行訂定使用規則或其他各項規定(以下稱「個別規定」)。不論其名稱為何,該等個別規定均構成本條款之一部分。
  3. 本條款之規定與前項個別規定之規定發生牴觸時,除個別規定另有特別規定外,應以個別規定之規定為優先。

2條(禁止事項)

使用者於使用本服務時,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1. 違反法令或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行為
  2. 與犯罪相關之行為
  3. 侵害本服務容所包含之著作權、商標權或其他智慧財權之行為
  4. 破壞或妨害本公司、其他使用者或第三人之伺服器或網路功能之行為
  5. 將透過本服務取得之資訊作商業用途之行為
  6. 妨害本公司服務營運之行為
  7. 未經授權之存取或企圖進行未經授權存取之行為
  8. 蒐集或蓄積其他使用者之個人資訊等行為
  9. 以不正當目的使用本服務之行為
  10. 對其他使用者或第三人造成不利益、損害或不快之行為
  11. 冒充其他使用者之行為
  12. 未經本公司許可於本服務上進行宣傳、廣告、招攬或營業行為
  13. 以與未曾相識之異性見面為目的之行為
  14. 就本公司服務直接或間接向反社會勢力提供利益之行為
  15. 其他經本公司判斷為不適當之行為

3條(服務之停止等)

  1. 如本公司判斷發生下列任一事由,得不經事先通知使用者,停止或中斷提供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
    1. 就本服務相關之電腦系統進行保守檢或更新時
    2. 因地震、雷擊、火災、停電或其他不可抗力致本服務之提供困難時
    3. 因電腦或通訊線路等發生事故而停止運作時
    4. 其他本公司判斷難以提供本服務之情形
  2. 因本服務之停止或中斷致使用者或第三人所受之任何不利益或損害,本公司概不負責。

4條(使用限制及註冊註銷)

  1. 使用者有下列任一情形時,本公司得不經事先通知,限制其使用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或註銷其使用者資格:
    1. 違反本條款任一規定時
    2. 發現註冊事項有虛偽事實時
    3. 未履行費用等支付義務時
    4. 對本公司之聯絡於一定期間未回應時
    5. 自最後一次使用起,於一定期間未使用本服務時
    6. 其他本公司判斷使用本服務不適當之情形
  2. 因本公司依本條所為之處置而致使用者生之損害,本公司概不負責。

5條(保證之否認及免責事項)

  1. 本公司不對本服務不存在事實上或法律上之瑕疵(包括安全性、可靠性、正確性、完整性、有效性、特定目的適合性、安全性缺陷、錯誤或漏洞、權利侵害等)作任何明示或默示之保證。
  2. 因本服務所生之一切損害,除本公司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之情形外,本公司概不負責。但若本公司與使用者間之契約(包括本條款)屬於消費者契約法所定之消費者契約者,則不適用本免責規定。
  3. 即使屬於前項但書之情形,對於因本公司過失(不含重大過失)所致之債務不履行或侵權行為而生之特別損害(包括本公司或使用者已預見或可預見之情形),本公司亦不負責任。此外,因本公司過失(不含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賠償金額,以使用者於該損害發生當月所支付之使用費為上限。
  4. 就本服務相關之使用者與其他使用者或第三人間所生之交易、聯絡或爭議等,本公司概不負責。

6條(服務容之變更等)

本公司得於事前通知使用者後,變更、追加或廢止本服務之容,使用者應予以同意。

7條(條款之變更)

  1. 本公司於下列情形下,得不經使用者個別同意而變更本條款:
    1. 變更容符合使用者一般利益時;
    2. 變更不違反本服務利用契約之目的,且就變更之必要性、變更後容之相當性及其他相關情形判斷屬合理時。
  2. 本公司應於變更本條款前,通知使用者變更之容及其生效時間。

8條(個人資料之處理)

本公司就因使用本服務而取得之個人資料,應依本公司「隱私權政策」妥善處理。

9條(通知或聯絡)

使用者與本公司間之通知或聯絡,應依本公司所定之方式為之。除非使用者依本公司另行規定之方式提出變更通知,否則本公司得視目前登記之聯絡方式為有效,並向該聯絡方式發送通知或聯絡,且於發送時視為已送達使用者。

10條(權利義務之讓與禁止)

未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使用者不得將其基於本服務利用契約之地位或依本條款所生之權利或義務讓與第三人或供作擔保。

11條(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1. 本條款之解釋及適用,應以日本法為準據法。
  2. 因本服務所生之爭議,應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之管轄法院為專屬合意管轄法院。